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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
时间:2010-11-01 来源:利用处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打印:打 印
按照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立足新起点、谋求新发展,实现新跨越”的要求,围绕努力实现“两个5000亿”的目标,为确保全市2010年重点项目用地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供给潜力,特制定本计划。
一、制定原则
坚持全市一盘棋的原则,保障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落地;
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保障供给”的原则;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十一五”规划实施;
保障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保民生,促发展;
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护基本农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使土地市场保持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产业政策及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沈发〔2004〕8号);
(五)沈阳市土地市场状况及项目需求情况。
三、适用范围
全市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四个县(市)。
四、供应总量
全市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4300公顷,其中:房地产项目用地2090公顷(经营性住宅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1917公顷,商业及其它经营性项目用地173公顷);工业项目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2210公顷(详见附件)。
五、保障措施
(一)对出让计划中的商业和经营性商品住宅项目供地总量实行指令性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四县(市)报各县(市)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等其他用地暂列指导性计划。
(二)除四县(市)自行组织市场供地外,其他地区供应商业经营性商品住宅、工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市监察、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检查落实统一市场供地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对政策性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划拨供应,计划供应数量将根据房产、建设等部门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此类项目用地足额供应。
(四)加强供地项目的规划审查管理。各区(开发区)确定的具体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同时要本着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用地。对长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将收回另行供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对于本次纳入计划供应的地块,在实施供地时原则上优先供应,但考虑到目前我市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对具体地块不做指令性控制,实际供应地块以市场实际成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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